(一)貫徹黨和國家新時期衛生工作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定全省衛生工作和衛生改革的具體政策、法規;制定各項醫療衛生技術標準,擬定全省衛生事業發展的規劃、計劃,并組織實施和協調、監督、檢查。
(二)研究擬定區域衛生規劃,統籌規劃和協調全省衛生資源配置;制訂社區衛生服務發展規劃和服務標準,指導衛生規劃的實施;制訂全省各級醫療機構的業務標準,實施醫療衛生行業管理。
(三)研究擬定農村衛生、婦幼衛生工作規劃和政策措施,指導初級衛生保健規劃和母嬰保健專項技術的實施。
(四)貫徹“預防為主”方針,開展全民健康教育。制定全省疾病防治和保健規劃,組織對重大疾病的綜合防治。指導傳染病、地方病和其他常見病、多發病的防治;發布檢疫傳染病和監測傳染病名錄。
(五)研究指導全省醫療機構改革,監督實施醫務人員執業標準、醫療質量標準和服務規范;負責全省衛生機構基礎建設項目的計劃、申報、審計;擬定醫療衛生服務價格,并進行監督、檢查;依法監督管理血站、單采血漿站的采供血及臨床用血質量;協助指導臨床合理用藥;組織臨床醫學研究;按有關規定,管理全省衛生事業經費。
(六)擬定全省醫學人才、重點學科、醫學教育發展規劃,組織重點醫學科技攻關,指導醫學科技成果的普及應用工作;協助有關部門管理全省高、中等醫學教育,并進行醫學教育質量監督、檢查;掌握直屬單位醫學科技發展動態。
(七)擬定全省衛生人才發展規劃和衛生人員職業道德規范,組織實施衛生技術人員執業資格認定和衛生行業人才交流與管理工作。
(八)組織指導醫學衛生方面的政府與民間的多邊、雙邊合作交流和衛生援外工作,組織協調我省與世界衛生組織及其他組織在醫學衛生領域的交流與合作。
(九)貫徹中西醫并重的方針;結合我省實際擬定相應的實施意見和辦法;起草全省中醫行業的法規、條例草案,擬定有關政策和管理辦法并組織實施。研究擬定全省中醫事業的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并組織實施和督促、檢查;總結推廣中醫工作經驗,指導全省中醫醫、教、研機構和綜合醫院的中醫業務工作。擬定全省城鄉中醫醫療事業規劃和監督管理辦法,對醫療質量實行監督;負責中醫人員執業資格的審查、認證,審批、核發中醫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推行醫務人員執業資格制度。
(十)組織協調全省的衛生技術力量,協助各地方和有關部門,對重大突發疫情、病情實施處置,防止和控制疫情、疾病的發生、蔓延。
(十一)負責省直屬省級、廳局級干部及事業單位高級專家的保健工作;負責離休人員公費醫療管理工作。
(十二)承擔省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十三)負責衛生執法,醫療儀器、放射、食品、職業、環境和學校衛生、傳染病防治的監督。